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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凯悦诉被告吴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悦,吴振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683号之一申请人:张凯悦,女,汉族。被申请人:吴振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悦诉被告吴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悦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吴振中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凯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振中所有的位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18号XX幢X单元XXX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三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门惠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