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保13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栾艺铭。委托代理人:晏军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连艳,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人民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姚彦波,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与原保全申请人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京02执保25号执行裁定:1、准许申请人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2、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380461.65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相等值的其他财产。后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xxx帐户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935535.83元)、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帐户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284934.75元)、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帐户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12793.79元)。财产保全完毕后,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的帐户内银行存款已达到了原财产保全申请人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标的数额为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和交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措施。本院经查明,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的账户×××银行存款已达到人民币7412936.97元,其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对(2017)京02执保25号执行裁定所采取的部分财产保全措施给予解除。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xxx帐户银行存款人民币七百三十八万零四百六十一元六角五分的冻结。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帐户银行存款人民币七百三十八万零四百六十一元六角五分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冬青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王万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