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让崧与薛明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让崧,薛明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666号原告:吴让崧,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薛明行,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西县,原告吴让崧诉被告薛明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吴让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让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吴让崧负担。审判员 黄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应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