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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彭启胜与赵国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启胜,赵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彭启胜,男,生于1969年6月,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被执行人赵国胜,男,生于1961年3月,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65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99225元。(执行费1388.38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