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曹梅英与林口县房产处不服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梅英,林口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张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25行初9号原告曹梅英,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四条路。被告林口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林口县林口镇邮电路。法定代表人刘宝秀,男,职务主任。第三人张振新,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长安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梅英不服被告林口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梅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梅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梅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曹梅英负担。审判长 潘晓明审判员 赵 强审判员 郑庆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春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