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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淑繁与与姜淑芬、裴禄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繁,姜淑芬,裴禄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赵淑繁,女,195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卢旭岩,吉林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淑芬,女,195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现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被执行人裴禄华,男,1957年6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赵淑繁与与姜淑芬、裴禄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已经查封被执行人裴禄华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铁东E4小区11号楼1单元3层10号的房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情执行人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故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辽中民二第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苏向彬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