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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行终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钟春梅、南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春梅,南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行终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春梅,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安市公安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湖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3003838220B。法定代表人庄文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龙土、方亮,南安市公安局民警。上诉人钟春梅因诉被上诉人南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2行初2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定于2017年5月24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上诉人钟春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钟春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鹏腾代理审判员  江炳溪代理审判员  李婉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淑婷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