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姚建伟与被告张明、谷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伟,张明,谷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786号原告:姚建伟,男,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龙凤区化祥路***号******室,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94********。被告:张明,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八采油厂职工,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小区815号5门5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21982********。被告:谷明明,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责任有限公司第八采油厂职工,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发展路4门6室,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85********。原告姚建伟与被告张明、谷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姚建伟负担。审判员 林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