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43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某,男,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01刑初4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人民币十四万三千二百九十五元五角四分,其中三万零二百二十七元九角八分发还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一万二千九百三十五元二角九分发还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八万六千九百六十九元三角六分发还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一万三千一百六十二元九角一分发还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三、随案移送的某银行信用卡(卡号:×××)一张予以没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定程序查询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刑初461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项和退赔发还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及被害人(单位)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浩辉审 判 员 程彦军代理审判员 李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