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执5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小春与贺范然、黄春华、益阳市赫山区广发汽车美容维修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春,贺范然,黄春华,益阳市赫山区广发汽车美容维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5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小春,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羊角乡金鸡岭村。被执行人贺范然,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修山镇九都村。被执行人黄春华,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修山镇九都村。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广发汽车美容维修中心。经营者黄文滨,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仙溪街附*号。申请执行人罗小春与被执行人贺范然、黄春华、益阳市赫山区广发汽车美容维修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告贺范然、黄春华赔偿原告罗小春41115元,益阳市赫山区广发汽车美容维修中心赔偿原告罗小春41115元。案件受理费220元,由三被告负担。申请执行人罗小春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仍未履行。2016年10月24日,贺范然、黄春华与罗小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广发汽车美容维修中心经营者黄文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广发汽车美容维修中心经营者黄文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03执3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卫恩审判员 彭 辉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殿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