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金贵与喻衡均、孟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贵,喻衡均,孟军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518号原告:杨金贵,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林,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枫,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衡均,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孟军芳,女,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本院受理原告杨金贵诉被告喻衡均、孟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月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条件。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喻衡均地址无法有效向其送达应诉手续,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有效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金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9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国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瑞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