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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马海峰与李恒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峰,李恒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481号原告马海峰,男,198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李恒涛,男,197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峰诉被告李恒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海峰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峰撤回对被告李恒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900元,由原告马海峰承担。审 判 长  孙合竹代审 判员  孙景坡人民陪审员  李洪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