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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546、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建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546、547号被执行人吴建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刑初字第00132号判决书:被告人吴建梁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吴建梁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4373000元,发还各被害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吴建梁款项437300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建梁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