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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04执1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董久海申请执行仲为申、车远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久海,仲为申,车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04执1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久海。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士潭,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仲为申。被执行人:车远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204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仲为申、车远英的银行存款68476.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华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