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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4民初4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艳梅与高佳、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梅,高佳,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4民初4049号原告:苏艳梅,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涛,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婕,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佳,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利平,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峰,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艳梅与被告��佳、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苏艳梅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艳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艳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苏艳梅负担。审 判 长  高 明人民陪审员  云俊平人民陪审员  甘塔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振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