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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钟友与李钟友、王大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钟友,王大强,徐明,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再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钟友,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大强,城镇居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明,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寿丽,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寨里村南。法定代表人:李善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李钟友与被申请人王大强、徐明、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做出的(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李钟友因不服本院(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3月31日做出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王大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审被告徐明、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钟友同意原审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王大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王大强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康波人民陪审员  于建海人民陪审员  刘云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