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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清远市秦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新区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秦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1335号原告:清远市秦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一路8号东骏豪庭四-五号楼4层01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安信,广东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清新区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西8号首层04、05号铺。法定代表人:韩燕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秦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新区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秦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67元,折半收取计10784元,由原告清远市秦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杨 玲人民陪审员  黎家亮人民陪审员  苏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丹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