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2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陆朝晖责令退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陆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00号之二移送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住所重庆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司经理。被执行人:陆朝晖,男,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陆朝晖涉贪污犯罪责令退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刑初808号刑事判决已生效。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6日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退赔案款22.6万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7年6月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陆朝晖的房屋,但该房屋有抵押、有查封,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以被执行人陆朝晖在某公司的收茧借款42274元抵销了本案相应案款;扣留了被执行人陆朝晖在某公司的工资183726元,目前并无可执行余额;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李 渊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金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