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4民初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海鸥滚动体有限公司与浙江正大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阿海鸥滚动体有限公司,浙江正大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804号之一原告:山东东阿海鸥滚动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城香江路西,阿胶东街路北。法定代表人:申长印,董事长。被告:浙江正大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七路278号。法定代表人:滕永乐,经理。原告山东东阿海鸥滚动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正大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山东东阿海鸥滚动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阿海鸥滚动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90元,由原告山东东阿海鸥滚动体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