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成都聚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曾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聚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曾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905号原告:成都聚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白河路三段32号。法定代表人:薛晓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勇,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浩,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志强,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原告成都聚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成都聚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聚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成都聚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 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伟伟书 记 员 包永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