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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民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与罗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民终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甲,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系上诉人杨某乙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上诉人杨某乙、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17)宁052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罗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询问其他当事人均同意罗某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罗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17)宁052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罗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罗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杨某乙、杨某甲负担(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吉文审 判 员  董 瑶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