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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4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玉梅、王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王辉,黄飞,河南诚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196号之一申请人:王玉梅,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辉,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申请人:黄飞,男,汉族,1986年2月10日出生,住新郑市。被申请人:河南诚顺运输有限公司(原“登封市诚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东华镇207国道自编166号。原告王玉梅与被告王辉、黄飞、河南诚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豫0184民初4196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A×××××重型货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玉梅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A×××××重型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永慧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美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