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全心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全心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翠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662号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全心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张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杰,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绍华,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长寿区青龙岭15号2单元4-1号。被告:王翠兰,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全心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全心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全心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全心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