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龙世云与马泽娜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世云,马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12号申请人龙世云,男,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委托代理人杨斌,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马泽娜,女,1988年4月16日生,回族,农民,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龙世云申请执行马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1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世云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龙世云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175223.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泽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云2501执1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2528元,由被执行人马泽娜缴纳(未交)。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