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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赵开丛与包昌权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开丛,包昌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3执35号申请执行人:赵开丛,男,汉族。被执行人:包昌权,男,汉族。赵开丛与包昌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开丛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开丛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包昌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开丛应得的劳务费5725元及案件受理费310被执行人包昌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云0113执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携带本裁定及原执行依据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审判长 雷 翔审判员 彭天云审判员 许武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春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