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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5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龙口市商城红旗布艺与烟台南山服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商城红旗布艺,烟台南山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5217号原告:龙口市商城红旗布艺,住所地:龙口市商城服装市场,注册号:370681600076415。经营者:金树芹,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南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南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邢济君,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飞,任公司法务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翰,任公司法务顾问。原告龙口市商城红旗布艺诉被告烟台南山服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龙口市商城红旗布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市商城红旗布艺撤诉。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128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克礼人民陪审员  曲立光人民陪审员  杨衍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毓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