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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宽济与牛鸿林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宽济,牛鸿林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987号原告:陈宽济,男,1950年12月18日生,汉族,济南裕兴化工总厂退休翻译,住济南市。被告:牛鸿林,男,1950年6月9日生,汉族,济南市历下区蓄电池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原告陈宽济与被告牛鸿林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陈宽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宽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宽济撤诉。案件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3935元,由原告陈宽济负担。审判员  马小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颜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