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宽济与牛鸿林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宽济,牛鸿林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987号原告:陈宽济,男,1950年12月18日生,汉族,济南裕兴化工总厂退休翻译,住济南市。被告:牛鸿林,男,1950年6月9日生,汉族,济南市历下区蓄电池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原告陈宽济与被告牛鸿林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陈宽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宽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宽济撤诉。案件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3935元,由原告陈宽济负担。审判员 马小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颜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