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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闻秀珍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闻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02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299045-8。法定代表人:单虎,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周业俊,合肥市瑶海区区铜陵路街道建设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凌代郡,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闻秀珍,女193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合肥电池厂退休工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闻秀珍不履行行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本院申请行政协调,现已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已自动搬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方业剑人民陪审员  王义明人民陪审员  谭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莉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书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