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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景超、厉春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景超,厉春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特47号申请人:贾景超,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人:厉春,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贾景超与申请人厉春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3日经郎溪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厉春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贾景超21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贾景超21000元;二、若申请人厉春未能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贾景超可就尚未履行的款项申请一并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贾景超与申请人厉春于2017年6月13日经郎溪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道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