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国网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供电公司与中盐华湘化工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供电公司,中盐华湘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供电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法定代表人廖青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盐华湘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矛塘居委会华湘路711号。法定代表人李复乔,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国网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供电公司与中盐华湘化工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宏伟审判员 李 乐审判员 刘尧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