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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上海科迪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董国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科迪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董国辉,马蔚方,吴云朋,张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科迪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797248),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五库示范区西库一路272号。法定代表人:朱耀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浙江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国辉,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马蔚方,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吴云朋,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温岭市。被执行人:张其英,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上海科迪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国辉、马蔚方、吴云朋、张其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国辉、马蔚方、吴云朋、张其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科迪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2162974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钧审判员 郭 勇审判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伟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