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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邹涛、李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涛,李辉,刘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邹涛,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李辉,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会昌县,被执行人:刘平兰,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涛与被执行人郭守标、李辉、刘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守标、李辉、刘平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锦祎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