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邹涛、李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涛,李辉,刘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邹涛,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李辉,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会昌县,被执行人:刘平兰,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涛与被执行人郭守标、李辉、刘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守标、李辉、刘平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锦祎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