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宗木与安徽省和县农业委员会蔬菜科技示范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木,安徽省和县农业委员会蔬菜科技示范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799号原告:刘宗木,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晶晶,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省和县农业委员会蔬菜科技示范园,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李振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木诉被告安徽省和县农业委员会蔬菜科技示范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宗木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刘宗木负担。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