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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宁波慎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板娘餐饮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宁波慎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板娘餐饮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1166号。法定代表人梁国林,局长。委托代理人陆雪峰、傅光辉,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宁波慎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板娘餐饮分公司(注册号33020050002217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277号。负责人胡志兴。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甬仑环罚字[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宁波慎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板娘餐饮分公司罚款25371元及逾期未缴纳的加处罚款25371元的行政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06执180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万鑫审 判 员  余绍平代理审判员  尹志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