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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执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绥中县人民法院与费继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人民法院,费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2045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曹海英。被执行人:费继敏。本院在执行绥中县人民法院(2014)绥民执字第00548号罚款决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费继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高金辉审 判 员  王福君代理审判员  薛 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天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