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执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绥中县人民法院与费继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人民法院,费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2045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曹海英。被执行人:费继敏。本院在执行绥中县人民法院(2014)绥民执字第00548号罚款决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费继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高金辉审 判 员 王福君代理审判员 薛 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天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