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峰与占正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占正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3004号原告:李峰,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占正贤,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与被告占正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峰负担。审判员 汪永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一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