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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殷丰兵与张海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殷丰兵,男,住瓜州。被执行人:张海斌,男。申请执行人殷丰兵与被执行人张海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922民初2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张海斌应给付殷丰兵租金7400元。在本案执行中,经查张海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红代理审判员  陈 典代理审判员  傅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