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殷丰兵与张海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殷丰兵,男,住瓜州。被执行人:张海斌,男。申请执行人殷丰兵与被执行人张海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922民初2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张海斌应给付殷丰兵租金7400元。在本案执行中,经查张海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红代理审判员 陈 典代理审判员 傅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