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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灵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灵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7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白志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辉,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魏灵敏,女,1971年6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州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魏灵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魏灵敏于2017年6月9日将全部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郑州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75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锦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智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