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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鄂彬与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徐振海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彬,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徐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鄂彬,身份证号码:230221197008280017,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达斡尔族,富拉尔基农行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华孚农行楼1单元702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民兴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1284583879。法定代表人徐振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振海,身份证号码:230206196007241114,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山水汇豪苑12号楼2单元5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彬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徐振海借贷纠纷一案中,鄂彬于2017年1月5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徐振海给付借款本金842800.00元,利息9000.00元;案件受理费6159.00元,保全费4734.00元,合计86269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鄂彬与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徐振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故鄂彬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