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家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家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张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家昌,男,汉族,1967年9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3352971-0。负责人陈昊序,职务行长。原审被告张靖,女,汉族,1972年2月11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再审申请人陈家昌因与被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原审被告张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商初字第30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任衍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侯丽洁、审判员吕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家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任衍峰审判员 侯丽洁审判员 吕 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费立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