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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字第3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贾振喜诉被告贾志刚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振喜,贾志刚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字第3089号原告:贾振喜,男,1934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峰,男,1973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贾志刚,男,1963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贾振喜与被告贾志刚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振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振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学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