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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小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5刑初97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小军,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安阳县,小学文化程度,汽修工人,住安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任林全,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晓利,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小军及其辩护人任林全、王晓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小军与杨向乐(已判刑)预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杨向乐负责找车,杨小军负责修车,保险金除去修车款后两人平分。2014年1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杨小军与杨向乐纠集索某、杜某2、李瑞龙(均已判刑)等人,由索某驾驶杨向乐骗来的吴某的豫E×××××奔驰商务车,杨小军坐在该车的副驾驶上,杨向乐驾驶杜某2家的豫J×××××帕萨特轿车,杜某2坐在该车的副驾驶上,李瑞龙驾驶一辆面包车跟随其后,在安阳市殷都区电厂立交桥北侧故意制造帕萨特轿车撞上奔驰商务车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杜某2向保险公司报案称自己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提供相关证件。交警部门认定杜某2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索某无责任。李瑞龙将受损的帕萨特轿车拖到修理厂,杨小军负责修理奔驰商务车,并安排李瑞龙修理帕萨特轿车。后杨小军、杨向乐及帕萨特车主杜某1等人到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濮阳分公司)获得理赔款97810.01元。杨小军和杨向乐分得赃款68710元,杜某2得赃款29100.01元。另查明,案发后,同案犯杜某2的父亲杜某1退赔了人民财保濮阳分公司全部款项97810.01元。被告人杨小军的家属退赔杜某1共计人民币43000元,杜某1对杨小军表示谅解。另外,同案犯杨向乐投案自首,支付杜某23万元用于赔偿保险公司的损失,取得吴某、杜某1、人民财保濮阳分公司的谅解,其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犯索某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犯杜某2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犯李瑞龙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小军当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吴某、宋某、杜某1、杨某证言、同案犯杨向乐、杜某2、索某、李瑞龙的供述、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军伙同他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杨小军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杨小军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杨小军于案发后退赔杜某14.3万元,取得杜某1的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小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邵红梅审 判 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华素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