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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与荔朋银行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荔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高蹈,行长。被执行人:荔朋,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荔朋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0326民初字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荔朋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眉县支行借款本金4922.76元;并付截止2016年8月7日的利息及滞纳金981.67元,和2016年8月8日至本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及滞纳金。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荔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1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