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强、王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明强,王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11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明强,男,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绿平,女,1977年1月6日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明强、王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1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窦金虎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小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