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某钧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61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钧,男,汉族,1965年2月8日出生,1984年4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1999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6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3月15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钧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钧于2017年3月11日12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阅马场公交车站附近,盗得吴某停放在此未上锁的爱玛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300元)。当日16时许,周某钧在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万达美食广场9-11-06号成都冒菜辣哆辣餐馆门前,见周某停放在此的1辆圣宝龙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钥匙未拔,便趁机将该车盗走。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周某。当月14日16时许,周某钧在武汉市武昌区首义小区28栋楼下的韵达快递门前,盗得喻某停放在此未上锁的圣宝龙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200元)。公诉机关认为周某钧具有自愿认罪、累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三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周某钧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钧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罚金于退赔被害人损失后缴纳。)二、被告人周某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恺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