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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5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普忠福与普玉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忠福,普玉连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5民初359号原告:普忠福,男,1962年7月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峨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玲,女,1962年8月15日生,城镇居民,住石屏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普玉连,男,58岁,彝族,农村居民,住石屏县。原告普忠福与被告普玉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65元,由原告普忠福负担。审 判 长  蔡南行人民陪审员  龙建生人民陪审员  苏芹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