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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扩胜与袁家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扩胜,袁家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22民初665号原告:原扩胜。被告:袁家宏。原告原扩胜与被告袁家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扩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家宏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袁家宏清偿拖欠原告工资款20390元;2、判决被告袁家宏支付原告因讨要工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干活,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2039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推拖不付。直到2017年1月,被告才支付了原告4700元,余款经原告追要,仍未清偿。故提起前列诉讼。被告袁家宏未到庭也未答辩。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被告袁家宏于2016年7月22日、2016年10月8日、2016年11月25日出具的欠据3支,载明欠原告工资款7500元、10920元、1970元,共计欠原告工资款20390元。本院认为,被告袁家宏欠原告原扩胜工资2039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袁家宏除支付了4700元外,余款15690元未予清偿,现原告原扩胜要求被告袁家宏偿还剩余工资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原扩胜请求被告袁家宏给付讨要工资过程中支出的经济损失2000元,未充分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袁家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家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原扩胜工资款15690元。驳回原告原扩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袁家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素勤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人民陪审员  郭建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