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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济源市马头金龙铸钢厂与洛阳祥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马头金龙铸钢厂,洛阳祥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2943号原告:济源市马头金龙铸钢厂,住所地:济源市东马头村。负责人:李安保,该厂投资人。被告:洛阳祥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上窑社区军区靶场北。法定代表人:张建设,该公司经理。原告济源市马头金龙铸钢厂与被告洛阳祥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济源市马头金龙铸钢厂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市马头金龙铸钢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济源市马头金龙铸钢厂负担。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