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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浦鑫消防药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汇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浦鑫消防药剂有限公司,泰兴汇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浦鑫消防药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南门外。法定代表人张泽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达行,男,1954年4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泰兴汇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兴市南门外卫东桥下。法定代表人钱项林。本院在执行(2004)宁民二终字第294号南京浦鑫消防药剂有限公司与泰兴汇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浦鑫消防药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泰兴汇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二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宝霞审判员  吕春贵审判员  吴明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