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宁波戚家荣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宁波戚家荣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东路778号,组织机构代码:58748651-2。法定代表人励彩珠。被执行人宁波戚家荣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麓小港沙蟹岭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4346M。法定代表人翟付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波北仑法院(2016)浙0206民初6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宁波戚家荣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款14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薛天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余今康 来自: